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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账号被冻结,提出执行异议解封
来源:黄荣高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7
浏览量:679

李某是一位退休职工,最近因一个执行案件被法院冻结养老金账户,虽然眼睁睁地看到每月有养老金入账,却领不出来用,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甚至交日常生活的水电费都成问题。无奈之下,其带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材料找到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代理律师研究分析这些材料后,认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封,于是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撤销其执行裁定,撤销对李某养老金账号的冻结。李某可以自由支取其养老金账号内款项,基本生活也得到了保障。

律师分析: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符合法律规定,善意文明执行,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特别是对属于困难、弱势群体的被执行人执行时,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有: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中的意见认为:“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中提出,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具体到本案,法院冻结李某养老金账号内的全部款项,不为李某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不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险标准,比如900元/月/人,应按此标准保留。如果李某还有依靠其抚养、抚养的其他家庭成员,数额按人数相应增加。如果为其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后,账户内款项没有剩余,则不应对养老金账号进行执行,如果为其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后,尚有剩余,该部分款项可以依法划扣。

代理律师建议,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程序中,如果认为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措施错误,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复议、异议等,但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且有证据证明,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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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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