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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无依据,保险公司应理赔
来源:黄荣高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9
浏览量:543

赵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按约定交了保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天有不测风云,一个月后,赵某被人发现在河边溺水身亡,公安机关经调查走访后排除他杀。处理完后事,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赵某是病发身亡不属意外死亡为由拒赔,赵某家属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在签订人身意外保险合同时,一般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主动向投保人拉业务或者是投保人主动找到业务员要求投保。业务员为了揽到业务获得提成,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并不询问,如是否曾患病、患有何种疾病、是否手术等。如果业务员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如业务员未询问,投保人自无告知义务。但是,在发生保险事故进入理赔程序时,保险公司首先会到医院调取被保险人的病历档案,如发现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曾患疾病住院治疗,往往以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或者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而非意外身亡等原因拒赔。本案即是如此。由于业务员未就被保险人赵某的疾病情况提出询问,又没有死因鉴定证明被保险人系自身疾病死亡,故保险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没有依据,与保险法规定不符。一审法院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赵某家属支付理赔款。双方未上诉,保险公司主动履行支付理赔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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