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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荣高律师亲办案例
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违法,法院判令多方连带支付
来源:黄荣高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3
浏览量:2007

简要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开发的楼盘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公司又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转包给王某,王某又转包给覃某,覃某最终转包给李某。苏某等十几位民工受李某雇请到工地务工。因李某拖欠苏某等人工资,苏某将李某、劳务公司、建筑公司诉到法院,要求连带支付工资。

(根据本人亲办案例改编,已隐去当事人真实姓名)。

办案过程及法律分析:

在建筑施工领域,建设项目被违法分包、转包情况屡见不鲜。主要体现在,建设单位通过中标或非中标方式与发包方或者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以委托管理、挂靠等形式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收取管理费、挂靠费。个人从建筑施工单位包下工程后,又将其中的项目(如木工、砌砖、钢筋等)肢解分包,再由小包工头雇请民工组成施工班组施工,包工头或者施工班组长实质上并无用工主体资格及相应的施工资质。民工属于弱势群体,如发生拖欠工资情形,由于对这些层层转包、分包情况很难得知,增加了维权的难度由于民工只认得李某,代理律师经过调查后,先将李某、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列为被告起诉,根据诉讼程序的推进,再追加覃某、王某为共同被告。

关于苏某等人是否应得到工资和工资应由谁支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劳务公司将工程转包给王某、王某又转包给覃某、覃某再转包给李某,三人均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所以这些层层转包都是无效的。苏某等十几位民工进场施工,按要求完成了工作量,有权利要求支付工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特别是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李某应支付苏某等十几位民工的工资,王某、覃某、劳务公司连带支付责任。判决生效后,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执行措施将工资划扣并付给了苏某等人。

维权建议:

虽然现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举措越来越多,但是农民工也要有一定的维权意识,至少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务工和拖欠工资的事实,才有利于维权。比如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工资表、考勤表、结算表等,随着电子通信工具的普及运用,也可以通过短信、微信、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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